目前北京比鲁影视传媒有限公司获得了星美影业ip授权的独家运营权,比鲁影业现在推出很多影视作品版权进行影视ip授权,比如最新的《独行月球》推出了过个联名款,多个品牌跨界营销,粉丝们这波可以冲了!小编已经按耐不住激动的小手了啊!!!
有的朋友一直在询问,像这样把剧照和艺人形象形象用于商业,会不会被起诉侵权啊?其实,大家都有所多虑,品牌方肯定是拿到影视公司发行方的IP版权的啊,这并不会侵权。无独有偶咱们哆啦A梦的联名和名创优品漫威IP都是这样的操作。
其实,由此可见,IP其实就是著作权或者说专利,当你合法拥有之后,自然不会出现侵权说法。
这不由得让小编引发一个想法,明星在影视剧里的形象是否也是IP的一类呢?经过小编查证:
在影视剧拍摄完成后,会形成动态的影视作品和静态的影视剧照两种作品,但无论哪种作品,演员均不享有其著作权而是由影视剧的出品方、摄制方等享有其著作权。演员在参演该影视剧时,则可视为该演员已经同意制作方在以电影宣传为目的的情况下使用其肖像,其已经将肖像权进行了部分让渡并通过合同约定制片方有权使用演员肖像的情况,演员也必须予以配合。
但制片方在使用时必须是合理使用即仅限于为了该影视剧的宣传、推广而使用。
回忆杨洋与云南白药的案例,当时云南白药将杨洋在《三生三世十里桃花》的影版剧照,投入使用在产品包装设计,最后被杨洋起诉侵犯肖像权,当时这事闹的人尽皆知,可是最后法院驳回了杨洋的诉求,认为云南白药通过正规途径拿到的是影视剧目的IP著作权,并未侵犯本人肖像权,驳回诉讼。
著作权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下列权利:(一)表明表演者身份;(二)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三)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四)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五)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可以看到,就著作权法的层面而言,除非他人恶意对剧照进行PS后(造成演员形象被歪曲)再进行商业使用,否则演员很难通过著作权方面进行维权。
由此,小编确实可以得出一个准确的结论,在拿到影视方完整完全的情况下,合规合法使用影视IP,哪怕是有艺人形象为载体的剧照也是安全的哦。